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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当严厉惩戒恶意传播疾病者

http://www.newdu.com  2018/11/28  北京青年报  佚名  参加讨论

    11月初,新浪微博上关于“艾滋病渣男炫耀又感染一名大二女生”的话题引起热议。网帖显示,标题中的“渣男”是一网名为“动物无常”的艾滋病患者,而此事之所以被曝光是因为其在社交平台上炫耀称:“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动物无常”的行为在社交平台上引起公愤,更有网友称“这根本就是在犯罪”。
    艾滋病是当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传染疾病。据23日国家卫健委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来看,估计新发感染者每年8万例左右。从传播途径看,性传播是主要传播途径,2017年报告感染者中异性传播为69.6%。而一些艾滋病患者却基于各种因素,报复他人和社会,恶意传播艾滋病。对此,相关部门理当予以重视,严厉惩戒这种无视他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权益的行为。
    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患者自然令人同情,理当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但部分患者自暴自弃,通过各种途径故意将该疾病传染给他人的做法,无疑属于内心险恶,失德违法的行为。对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到底该如何定罪处罚此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刑法中并无专门规定予以明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那么,现实中,一些人往往通过“一夜情”“谈朋友”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后方传播此类疾病,不宜认定为“卖淫、嫖娼”,也就难以追究其传播性病罪。
    此外,假使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涉事人员刑事责任的话,对感染艾滋病到底属于轻伤还是重伤尚无定论。不排除一些被害人及时发觉后采取医疗措施阻断传播,这就因为没有给被害人带来伤害后果而无法以此罪追究涉事人员刑事责任。但不能否认的是,即便没有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后果,“感染”艾滋病也将让被害人备受煎熬、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由此可见,恶意传播艾滋病、梅毒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甚至会带来恐慌等不可预估的后果。
    当前的艾滋病防治形势复杂、严峻。面对这一事关公众心理感受和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除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预防和自我保护常识外,非常有必要严厉惩戒恶意传播、感染艾滋病的丑恶行径。如不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只要有传播行为的,无论是否导致被害人感染疾病,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带来感染等后果的,从重惩处。进而让这些“报复社会”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惩戒,助力打赢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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