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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父公积金“告”外公,银行别拿陈规刁难人

http://www.newdu.com  2019/6/25  新京报  佚名  参加讨论

    相关管理机构对于一些银行给办事民众附加义务的乱作为,还得出台配套规定,尤其罚则,加以禁止。
    2018年4月,西安樊女士的父亲因突发疾病去世,她凭借父亲单位出具的证明,前往银行提取公积金。但事情并非想象中那么顺利,银行开始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在开具了爷爷、奶奶和母亲的死亡证明后,银行又提出需要外公放弃继承的声明。带着写了声明的外公同往银行,樊女士又被要求进行公证;公证完了,银行接着要求提供法院裁判文书。
    无奈,樊女士把外公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据《华商报》报道,折腾、奔波数月的樊女士,经涉事银行审核,终于在近日通知她取回亡父的住房公积金。
    涉事银行之所以要樊女士开具一系列死亡证明,无非意在排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存在,防止樊女士独吞,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权益。
    可是,她外公的放弃继承声明,真的需要公证甚至经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吗?
    不要说是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了,哪怕房产继承,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都已因抵触《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废止。
    而2016年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对于相关材料,行政确认及民事协议,同公证确认、司法确认,是都“可以”的并列关系,而并不是非要经公证处确认,甚至经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不可。
    像樊女士外公的放弃住房公积金继承声明,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是他和外孙女之间的民事协议,怎么就“个人声明没法律效力”了呢?他是具有独立思维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涉事银行对樊女士的亡父公积金提取层层设障,导致其开一大堆证明、带外公奔波数月才能提出来。由此可见,尽管继承权强制公证,在一些领域,在法律层面已被废除,但一些机构在实践中,还是延续了旧有机制的强大惯性,动不动就对办事民众乱提要求,甚至层层加码。
    明明凭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就可解决的事,非要求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完了还不行,又要求通过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所以,相关管理机构,诸如央行、银监会之类,对于一些银行给办事民众附加义务的乱作为做法,还得出台配套规定,尤其罚则,加以禁止。(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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