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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精确制导”是关键

http://www.newdu.com  2021/2/21  半月谈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半月谈评论员 毛振华
    先是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被罚款,后有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近期,经济领域自上而下反垄断鼓点密集,信号明显。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的步伐不断向纵深挺进。在反垄断大旗的指引下,过去触碰不多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势必将逐渐从野蛮生长回归理性的大道,更多创新的种子也将有机会成长为参天大树。
    1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走向纵深
    长期以来,我国对市场垄断行为保持警觉,先后围绕汽车销售、建材、餐饮等行业大刀阔斧推进反垄断。从近期政策看,相关制度安排愈发完善。2020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相关规定。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炉,剑指“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一些由来已久的问题。
    数字经济近年来蓬勃兴起,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互联网与生俱来具有开放、创新、包容、自由竞争的特质,其快速成长植根于大众的广泛参与。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资本的裹挟下,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苗头频现,资本的非理性行为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经过多轮厮杀,最终突出重围形成的几大互联网巨头,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有赢家通吃的意味。随之而来的,是大数据杀熟、肆意单方面提价、逼迫用户及商家“二选一”等众多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留白的空间不断压缩,后发创新被抑制,广大用户也备感困扰和压迫。此时,将反垄断触手伸向互联网领域正逢其时。
    
    2
    反平台企业垄断需精确制导
    与只作为一家独立运作的企业不同,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日渐形成大型平台企业,诸如支付、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网约车、外卖、影音视听等领域众所周知的品牌。它们在为用户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在利用其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攫取最大利益,排除竞争者,如此野蛮竞争的方式显然放纵不得。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反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是重中之重,而精准识别平台企业又是前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开篇就用不少的笔墨对平台作出界定。
    2021年1月10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强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深入研究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数字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互联网领域的平台企业不同于一般互联网个体,它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公共属性,对外提供的服务不仅限于自身直接提供,很大程度上是搭建一个共享性平台,使服务的提供方与需求方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能够更便捷、高效地达成交易。
    抢得市场先机先行发展起来的平台企业,往往拥有绝对流量话语权。此时,如果平台企业选择强制用户及商家“二选一”,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潜在竞争者的链接在自身平台上对外展示,自然很容易达成。但这种行为在抑制创新的同时,更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因此,对这类企业精准识别并采取强有力措施,应当成为“先手棋”。
    3
    反垄断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在当前国内汹涌澎湃的反垄断大潮下,部分积怨浮出水面。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在抖音方面看来,腾讯封禁抖音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征。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反垄断的更多思考和期待。
    经过前期酝酿,新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是今年反垄断领域值得期待的大事。通过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大范围触及了近年广泛热议的诸多问题,包括显著加大违法实施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强化行政性垄断的调查权限和查处力度等。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的,或者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诸如此类有针对性的内容,备受各界期待。
    反垄断不是一蹴而就能解决的问题。时至今日,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苗头已经成为世界性难题。归根结底,还要依靠法律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代变化,为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保驾护航。
    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的解释中进一步强调,《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国内各行各业也都应当明白,我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从过往经验看,强化反垄断必须与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与加强资本市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资本直接催生了互联网“巨无霸”平台企业,大肆“烧钱”背后,所图正是资本想要占据市场垄断地位、攫取垄断利润的终极目标,这种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在国际竞争新态势下,我们还有很多短板待补齐,资本真正要做的是播种机,而非收割机。(来源:《半月谈》 原标题:《强化反垄断,盯住资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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