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网,事业单位考试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事业单位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网站公告 |
您现在的位置: 教育频道-新都网 >> 事业单位考试 >> 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知识 >> 正文

法律知识考试:共同犯罪

http://www.newdu.com 2018/11/21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读】
    一、概念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概念中需要注意两点: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2.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典型例题:(判断)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二、 构成条件
    (一)主体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引导:1.张三邀请13岁的侄子跟他一块儿去抢劫,弟弟同意并前往。此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年满14周岁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此处张三单独构成抢劫罪。2.老王对工友老张恨之入骨,让精神病小李将老张砍成重伤。此情形亦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小李是精神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处老王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间接正犯。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下列情形由于主体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案例:张三到首富家盗窃时,碰见了另一正在盗窃的人,各自偷完后离开。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和李四都与王五有仇,相约去教训王五。但张三是重打他一顿,而李四想杀了他。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3.实行犯过限,过限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与李四相约去王五家盗窃,张三在外面望风时,李四在屋内实施了强奸行为。张三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强奸罪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窝赃销赃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偷来一台电脑,找到好友李四帮其售出。由于张三在盗窃前并未与李四协商分工,无意思联络,张三单独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要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共同犯罪的种类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需注意犯罪集团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区别于共同犯罪的二人以上。此外,必须是较为固定的组织。组团实施某一犯罪后散伙,不属于犯罪集团。
    案例:张三打算实施入户盗窃,自己踩点之后找李四帮其望风。张三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上述案例中,李四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注意,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发挥主要作用,则不构成胁从犯,而构成主犯。
    (四)教唆犯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掌握教唆犯时,需注意一下几点:1.故意唆使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构成教唆犯。2.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查看更多关于的文章
快速导航
考试用书
信息检索
站内   百度   Google
辅导课程
特别说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都教育所提供的招生和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都教育”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都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都教育”。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新都教育)”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邮箱:newdu2004@tom.com
  本网欢迎原创作品投稿,投稿邮箱:newdu2004@tom.com
  • 事业单位考试栏目导航
  • 招考资讯
    考试新闻
    政策法规
    公告通知
    综合新闻
    公共基础知识
    综合指导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经济知识
    科技知识
    其他知识
    历年真题
    模拟题
    专项训练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综合指导
    言语理解与表达
    数量关系
    判断推理
    资料分析
    历年真题
    模拟题
    专项训练
    综合应用能力
    综合指导
    申论热点
    历年真题
    模拟题
    专项训练
    教师类
    综合辅导
    教育理论综合知识
    专业知识
    面试
    历年真题
    模拟题
    专项训练
    教师资格考试
    医疗卫生类
    综合辅导
    医学基础知识
    专业知识
    医学相关知识
    面试
    历年真题
    模拟题
    专项训练
    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指导
    专业历年真题
    专业模拟题
    专项训练
    面试
    综合指导
    结构化面试
    面试热点
    历年真题
    模拟题
    备考经验
    综合指导
    综合辅导
    综合指导
    真题解读
    专家访谈
    专家解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事业单位考试考生提供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等国家事业单位考试及地方事业单位考试辅导资料免费阅读及下载。 。
    Copyright © 2004-2009 New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58993号
    本站为非经营性网站,收藏资料纯属个人爱好,若有问题请联系管理员:newdu2004@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