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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宪法之“国家制度”篇

http://www.newdu.com 2019/7/10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读】
    在我国法的表现形式里,有一部法堪称王冠上的明珠,被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被马克思誉为法律的法律,它就是宪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走到大街小巷,电子屏幕上也都在宣传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日益在人民群众中被认可。这也使它成为各大单位考试中必不可少的热门出题方向。
    从内容上,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问题,它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它配置了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和地位。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作为母法和根本法的宪法,到底确定了哪些国家制度。
    一、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宪法总纲部分的第一条。它规定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我国的政治基础是工农联盟、最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也表明我国的权力属于人民。从1954年宪法来看,最初我国国家性质的论述,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到1975年宪法,修改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到1982年,才确立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原则是1975年宪法确立,而人民民主专政是直到1982年宪法才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个条款,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也是首次在宪法中阐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
    二、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二条论述的是我国的政体,它表明我国人民民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实现的。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分布范围广,实行公民直接管理国家目前不现实,这也就导致我国用代议的方式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国体所决定的,并在政治领域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而存在。
    三、组织活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从第三条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代替人民行使权力,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因此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他监督,这也是在对人民负责。而一府两院为什么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做工作汇报,这个问题也有了答案。当然,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监察法》以后,意味着监察委员会也需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负责,做工作汇报。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在总纲部分,宪法明确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意味着我国赋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一定的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二十二条的详细规定,并结合近几年考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因此民族治治地方在自治机关,人员任职,以及自治权上,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为广泛而深刻的民主。随着这几年我国基层民主的完善,我国也在2019年对《村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出了调整。规定,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任期是5年,可以连选连任。同时需要注意,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不属于国家政权机关,是由村民和居民选举产生,所以对村民和居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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