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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债的原因之无因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9/9/28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债的原因之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常考考点,在几乎所有社会类型考试中都有所涉及,但该知识点需要一些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今天我给大家简单解析一下该知识点。
    所谓无因管理,书面表达为:民事主体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情形。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支付管理过程中必要的费用;以及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而遭受的损失。(主动为他人提供管理的人,为管理人;享受他人替自己管理的人为被管理人。)用通俗的语言讲,其实无因管理就是"做好事"!但却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做好事”那么简单。因为想要构成无因管理有三个要求:首先无因管理的前提是—没有义务,这里的义务包括了法律规定好的,例如-父母教育、扶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辅助年老父母她;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例如-张三受李四的委托,在李四出差过程中由张三替其照料自己的宠物狗。换而言之,想要构成无因管理有个大前提就是对于管理人而言,被管理的事物与自己毫无关系可言。然后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所管理的事物要有明确的承受对象。也就是说我们要想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及自己因管理而遭受的损失,有个主要的问题就是你得能找到精准的“人”。换而言之,如果你是为不确定的公众管理事物,我们并不支持将此事认定为无因管理。例如,在乡间道路上,你发现了一个大坑。你觉得后面来的车如果直接下去了,很危险,因此你就去弄了一个危险标志放在那个地方。还因此花了二百块钱。这个情况就不能被认定为无因管理,因为这里的“后车”,在你管理的时候并不明确。可是如果换一个概念:将大坑描绘为-由路政部门挖开却忘记做提醒标志的大坑。这个时候就能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呢?原因就是前者你并不知道你提供帮助的对象到底是谁,而后者你在提供帮助时就已经明确了,你在替路政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前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但后者可以。
    最后我们还要求管理人替他人管理事物时是自愿的,简单的讲就是管理人不是出于完全的被动而提他人实施的管理。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对于自愿的要求,并未到达一个极限的状态。换句话讲,就是只要有自愿的因素存在即可。例如,邻居家着火了,你也不知道会不会烧到你家,但你为了防止这个结果发生,同时也为了能替邻居救火,就去帮忙了。那么这种情况也能构成无因管理。当然,如果题目里告诉你,管理人就是纯粹为了自己才实施的管理,那么也就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总结一下,无因管理就是管理人在有自己自愿的因素的情况下,替一个明确的对象管理的本来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事物。一旦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就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支付管理的必要费用和因管理而导致的损失。在这里还有一个影藏的考点—管理的“必要”费用。首先管理的必要费用不是劳动报酬!然后何为必要?简单的讲就是不花这个钱,就实现不了管理的目的的费用,就是必要费用。举个例子—例如你邻居出差去了,却把自己养的狗给忘了。你看狗快饿死了,你为了防止狗饿死。就给它买了普通的狗粮,花了二百块钱。没想到,这家伙还咬了你一口。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无因管理,根据无因管理你就可以要求你的邻居付给你买狗粮的二百块钱和治狗咬伤你的治疗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如果你买的狗粮是世界上最好的狗粮,花了两万。那么你是否能要回两万呢?答案是不可以!原因是,没必要买最贵的狗粮。当然,如果你花了两万,但只要一个普通狗粮的价钱就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普通狗粮是管理这条狗狗所必须的支出。最后,那么你是否能要求你的邻居给你支付照顾狗狗的劳务费呢?不能!
    无因管理要和不当得利相互理解着记忆,因为无因管理一旦纯粹为了自己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例如—你照顾狗狗,是想把狗狗据为己有。同样的如果你捡到了钱包,但一心一意就想找到失主,将钱包还给失主。那么就会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属于民法中“债”这模块的知识点,是大部分考试都会涉及的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简单讲解,能有助于大家的考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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