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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刑法之——正当防卫

http://www.newdu.com 2019/10/9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2019年事业单位刑法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纵观时间链,最开始2016年的“辱母案”,到2018年不“昆山反杀案”以及近期云南退伍军人唐某的防卫正当与否的案件,都设计一个争议焦点,正当防卫的时间,本文旨在从理论上和大家简单分析正当防卫中的时间要件,帮助大家在题目中成功避坑。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时间要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必备客观要件之一,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可以
    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本身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所以必须面临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这个实行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
    1. 开始时间的确定——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我们认为在确定不
    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Eg.入室犯罪只要已经开始入室,虽未开始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视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但在个别情况下,不法侵害尚未进入实行阶段,但其实施却已逼近,侵害在即,迫在眉睫,不实行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Eg.坏人在商场放置炸弹后,就算还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2. 终止时间的确定——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
    此,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所以,必须正确地确定不法侵害的终止,以便确定正当防卫权利的消失时间,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Eg.抢劫他人财物跑路中,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因为尚可挽回损失的话,就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还未结束,成立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先下手为强”型的称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秋后算账”型的属于事后防卫(事后加害)。防卫不适时的话不仅不成立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所以,题目中常出现的“坑情”主要是会出现以下两种干扰选项:1)对自动停止,或是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情况;2)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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