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浅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学习民法过程之中,开篇就会学习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部分的相关内容。很多宝宝也会在和民事行为能力比较过程中把民事权利能力忽略,但从应试角度出发,其实民事权利能力部分的内容也同样重要。
在学习民事权利能力时,首先,咱们得明白,它是什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资格。就像是人生的一张入门票。咱们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少得从出生开始,到死亡截止。例如,生命权,我最起码得生下来,脱离母体,才享有生命权。到死亡后,我的生命自然归于消失。在这个部分,一般考察,最简单的考察方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享有,自然是从出生开始享有。
除了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咱们还得有一个更深入的考虑。那胎儿呢,它会有胎动,最后会出生,那他算民事权利能力人吗?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会给出一个肯定的回答,但实质上来说,并不是。因为婴儿现在还没有出生,算不上民事权利能力人。但是胎儿的某些利益得不到保障,对于将来降生的他们是一种变相的不公平。所以,咱们法律规定,胎儿在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时候视为民事权利能力人。例如一男子A死亡,留有遗产30万,家中有已母亲,一怀孕的妻子,那遗产如何分配?该男子的母亲、妻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肯定有继承权,那胎儿呢,胎儿虽然未出生,但是在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民事权利能力人,所以要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在分配遗产时该男子母亲、妻子、以及胎儿各自10万元。在考察时最基本考察方式会问遗产分配方式。除了这个基本模式之外,咱们还得讨论,胎儿生下来是死胎怎么办?如果生下来即为死胎,视为从来未活过,该遗产返回该男子处,再分配给该男子的母亲和妻子,即给母亲和妻子各自再分配5万。如果胎儿生下来时活着,10秒之后死掉,那这个时候不管几秒,这个胎儿总的来说时活过的,遗产归胎儿所有,胎儿死后产生新的继承,给胎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现在仅剩胎儿的母亲,由胎儿母亲(即A男妻子)继承。难度高一些的考察方式可能会考察到胎儿死亡这部分知识。
其实整体来说,现在民事权利能力这部分知识虽然篇幅比较短,但是实质上来说,它在应试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各位宝宝加油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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