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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如何进行赔偿

http://www.newdu.com 2020/6/29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快递丢失如何进行赔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我们新兴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生活便利性的快捷服务也随之而来,“快递”这个行业的兴起无疑给我们的幸福感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但是当我们在享受快递带给我们的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会发生一些隐患,例如:丢件、物品破损、缺货少货等等。快递运输需要经过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货运量较大,在管理方面稍有疏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运送某些易碎、贵重物品。当发生这种不愉快的事情后,物品的所有权人怎样来维权,我们的的经济损失又怎样获得赔偿的呢?难道只凭快递公司自己振振有词的说这种事情在所难免,我怎么了,凭什么让我原价赔一些言论就不了了之吗?那我们寄件人的合法权益又何存?熟不知是自己法律意识欠缺的表现,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正确的及时的保证自己的权益呢?那让我们一起看看类似事件发生我们的法院是怎样进行判决的。
    A某某单位职工,在运用单位的电子器材完成工作后,把电子器材邮寄给总部的器材管理部门,并填写了快递单号。事后一个月总部管理部门说没有收到货物让A某某去查询快递,因为之前留有底单。仍然显示快递在运输阶段,后经查实是快递在运输装车过程中把电子器材弄丢,总部在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要求原价赔偿,快递公司要求折损赔偿,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总部管理部门要求A某某来承担电子器材的原价赔偿。我们来一起看下这个案例,总部要求A某某来赔偿原价电子器材的要求显然不合理,A某某已将物品交付快递公司,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物品丢失,应由快递公司来进行赔偿,另外电子器材具有折损性,原价赔偿也有失偏颇。既然如此之不公平那么如果类似的事件由法院来审理,会有怎样的结果呢,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来看下法官对这类事件的适用,在发生货物丢失时如何来进行赔偿责任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两方都会各执己见,快递公司认为: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但是另外一方则会辩解,我把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就应该有妥善安全邮寄的义务,货物的灭失责任在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法院则认为,《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例中让A某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实属不公。
    但是很多快递公司会用保价条款来作为抗辩,那么对于保价条款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在法律适用上法院认为,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所以我们应当对保价条款有合理的认识。
    时代在进步,技术在更新,每家住户平时都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更应该知道怎样来真正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守法懂法才能在遇到侵权损害的时候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法律更要及时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利益,对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一概不能姑息。如果不这样不好的事态就会在不经意间蔓延。所以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保护自己的家人和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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