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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备考指导

http://www.newdu.com 2020/7/4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备考指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公教育一直致力于帮助广大备考之人进入理想的单位,而在各类事业单位、社区社工、招警等招考中,法律都是经常会涉及的科目,所以今天就带着大家对于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认定及后果进行学习。在民法典出台的浪潮下,我们备考时对于民法的重视度是需要有所提高的。
    首先有关这个知识点能够涉及的题型是比较广泛的,不管是单选、多选、判断的客观题考察,还是案例分析、名词解释的主观题考察都是可能出现的。对于这块考试的重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难点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以及被撤销宣告死亡之后的后果。能够采取的考查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直接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二者条件直接的对比区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后果,尤其是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后的后果;
    2.间接考察:列举案例,询问是不是或者哪个是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被宣告死亡之后一些行为的后果或者其效力。
    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当中我们考试中出题频率比较高的是宣告死亡,有关宣告死亡成立的条件、后果和被撤销之后的后果也是我们需要给大家重点讲授的。对于宣告失踪只需要知道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是3个月)为失踪人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即可。
    宣告死亡相对会复杂很多,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能够对一个人进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要构成宣告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就是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也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失联”需要达到法定期间,这里的法定期间不像宣告失踪就是2年,它的期间更加复杂。《民法总则》规定,在宣告死亡的认定当中一般是下落不明满4年,但是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即可;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死亡。接下来就涉及到第二个条件就是需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这些利害关系人之间是没有排斥效力的,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最后我们需要满足的一个条件就是由法院进行宣告,法院宣告前应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也同宣告失踪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但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有3个月即可。
    符合上面的条件就构成了宣告死亡,那我们学习法律内容更多的是为了知道遇到这种情况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以及如果发生变化我们应该怎么做。那一旦某个人被宣告死亡之后会产生哪些后果呢?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第二:婚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第三: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宣告死亡的后果和这个人真的死亡了是几乎一样的,其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实际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被宣告死亡,如果这个人实际上是活着的,那他进行的买卖、赠与等行为就都可以是有效的。那么如果一个被宣告死亡的人活生生的回来了,之前宣告死亡造成的后果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发生以下效力:第一: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三: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它所造成的后果对于我生活的影响都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生安全和通信安全,更加需要理解清楚知识点,从而在考试中保证不丢分,考试成功,中公教育与你同在。
    【例题】(多选)甲的心情不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下列可以向法院申请甲为失踪人的有:
    A.甲的父亲
    B.甲的妹妹
    C.甲的外祖父
    D.甲的债务人
    【答案】ABCD。中公解析:《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甲的父亲、甲的妹妹、甲的外祖父、甲的债务人都是利害关系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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