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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债的产生原因有关考点提炼

http://www.newdu.com 2020/7/4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债的产生原因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之前我们学习了物权的概念和分类,这次我们重点来学习债的概念和引起债发生的四大原因,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原因的构成要件,同时对债权和物权进行区别,以此在案例题和概念性题目考查中作出正确选择。
    一、债的产生原因核心板块
    (一)债的概念
    债权属于民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我们从概念入手来具体了解债的基本性质。
    1.概念:《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
    2.举例:张三和李四签订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借给李四十万元钱用于经营李四开设的食品店,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两分,逾期还款每日加收50元利息。从这张借款协议中可以明确看出张三是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李四是承担义务的债务人。
    3.总结:从上述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着当事人双方,他们一个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一个享受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这个权利和义务仅仅只在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这也体现出现债权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属于典型的对人权,只针对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
    4.对比: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对人权;物权是一个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也特定,比如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债权就仅仅是在其双方之间产生;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是不特定的,除了权利人之外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人,比如甲对其手机享有所有权,权利人是甲,义务人是除甲之外其他所有人。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一共分为四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个里面强调合同是一项财产性协议,不涉及人身性质,属于财产权范畴,所以婚姻、收养、监护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我们在后面会在单章中具体讲解。
    【举例】张三高空抛物砸伤李四,李四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侵权人为张三,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3.无因管理
    ①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到损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是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是本人。比如张三出差,小狗遗忘在小区无人看管,同小区居住的李四把小狗领回去照顾一个月。其中,张三是本人,李四是管理人。
    ②构成要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李四对张三的小狗没有法定义务,二人也没有相关约定);主观上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李四个人清楚地知道是在为张三做好事,如果是遛狗时由于品种一致不小心牵错小狗,这不成立);客观上确实是为特定的人管理了事务(李四为张三确实照看了小狗,如果是出门扫雪,由于并不存在特定的人,故不成立)。
    ③法律效力: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和利息以及所遭受的损失(故李四可以向张三索要为了照顾小狗所支付的狗粮钱,但不可以索要劳动报酬)
    4.不当得利
    ①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例如超市找零时,多找给张三五十元钱。
    ②构成要件:一方获利(即张三获利);一方受损(超市受损);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超市受损使得张三获利);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张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理由获取该五十元钱)
    ③法律效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故张三应当返还超市多找其的五十元钱)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侵权之债发生是两大原因,在考察上多见于案例题目中,通过案例题目重点考察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比如下列哪些属于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或者是下列哪些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表述是正确的?所以还需要大家重点把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两部分。
    二、课堂小结
    首先要区别债权和物权,要记忆物权的种类和债的原因;其次,债产生后的后果如何需要进行理解;最后,重点掌握合同之债,能够通过案例理解考点。
    三、重难点汇总
    重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区别。
    难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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