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常考侵权责任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侵权责任这部分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规重点,也是很多考生一直觉得“头大”的知识点,今天老师就带大家辨析一下常考的几种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又指过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自身在侵权行为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没有过错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这也是一般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归责原则。简言之就是“有错才担责”。
这一侵权责任有一个特殊情形,那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后,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简言之就是“证明不了就担责”。这一原则是我们考试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规则标准。 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有没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有没有错都担责”。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常考的几种侵权责任情形 1.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监护人有没有过错,都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也被称之为“熊孩子坑爹行为”。
2.饲养动物的责任 (1)动物园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免责的唯一法定情形,就是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注意,是监管,而不只是提醒。
(2)个人饲养动物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发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侵权的,如果是饲养动物的,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遗弃动物的,由原饲养人承担责任。
3.校园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校园应承担责任,但校园证明做到了管理义务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期间人身受到侵害的,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 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期间受到校园意外的人侵害的,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校园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常考侵权责任问题的知识梳理,考生要重点掌握,多做题来巩固知识点,希望以上分析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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