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笔试有关加分政策
(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笔试成绩加3分。
(2)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怒江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怒政办发〔2008〕49号)等规定,对傈僳族和独龙族、怒族、普米族给予笔试成绩加10分的照顾。
(3)按照怒江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对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实行优待优惠政策的通知》(怒退役发〔2019〕41号)等规定,对符合岗位报考条件、安置在怒江州的退役士兵考生给予笔试加10分的优待政策。对其中还符合享受其他加分政策的退役士兵在10分基础上再加5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5分。
(4)报考定向招聘“三个项目”人员岗位的考生不享受以上加分政策。
同时符合上述几种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特别提示:考生在报名时若不正确选填加分项,导致有加分条件却不能正常加分的,将不予调整,后果自负。加分信息在资格复审时予以确认,届时如确认考生填报虚假信息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程序资格并按违纪处理。
8.笔试试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提供。
七、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平均分和岗位情况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此次公开招聘考试不再进行面试,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后,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考生。若出现笔试成绩(含加分)相同的,《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的胜出;若《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也相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高的胜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也相同则需通过加试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人选。
八、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对的过程,主要是对报考人员报名填报信息与本人所持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对。经核对信息不一致的报考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纪处理。
资格复审时要求必须持原件进行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笔试加分依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定向招聘“三个项目”人员岗位还需提供《定向招聘应聘人员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4)两份。定向退役士兵岗位还需提供《怒江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退役士兵信息审核表》(详见附件5)两份。
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必须在资格复审开始后2日内,向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放弃申请,否则视为扰乱考试秩序,3年内禁止参加怒江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因有考生放弃或考生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岗位,可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排名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将在资格复审结束后3天内在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九、体检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直接进入体检环节。体检工作由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不再进入后续招聘程序。空缺的名额,在本岗位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排名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复审合格后进入体检。
十、考核考察
按有关规定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名额,在本岗位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排名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复审、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考察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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