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绩计算
(一)只笔试不面试的岗位:综合成绩=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笔试加分。
(二)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综合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50%。其中: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笔试加分)×1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分值+综合应用能力满分分值);
(三)免笔试需面试的岗位:综合成绩=面试成绩。
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
只笔试不面试的岗位,如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情况,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得分确定排名先后,若成绩仍并列,需进行面试,按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成绩计算方法计算综合成绩,确定排名先后;笔试后进行面试的岗位,如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情况,依照面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若成绩仍并列,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得分确定排名先后;免笔试只进行面试的岗位,如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情况,以加试后的面试成绩确定排名先后。
九、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面试的岗位其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结合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分别由州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体检的,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环节未出现过递补的,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综合成绩(面试的岗位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如在资格复审环节已经递补过的,不再进行递补。
(二)考察
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进行,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考生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考察的,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体检环节未出现过递补的,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综合成绩(面试的岗位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如在资格复审、体检其中一个环节已经递补过的,不再进行递补。
十、公示和聘用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未出现过递补的,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综合成绩(面试的岗位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其中一个环节已经递补过的,不再进行递补。
(三)选岗
设置大岗位招考的,采取不明确到具体招聘单位,经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选岗,并进行签字确认,岗位选定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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