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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招聘1035人公告

http://www.newdu.com 2020/10/22 沈阳市考试院 佚名 参加讨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政策法规,经市政府批准,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35名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报名人员年龄原则上为18至35周岁〔即1984年10月29日至2002年10月28日(含)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报名人员应于2020年10月28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报名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0年10月28日(含)。
    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编外医务人员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经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参加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外医务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报考此类岗位的考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考生,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及以下。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近5年内在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以及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等(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不得报考。
    二、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sj.shenyang.gov.cn)、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jw.shenyang.gov.cn)、沈阳市考试院(www.sysksy.cn)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沈阳市考试院网站(www.sysksy.cn)。每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2020年10月28日9时至2020年10月30日17时。报名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初审完毕,初审时间顺延至2020年10月31日12时。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3.缴费确认。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通过网银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50元人民币。报名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报名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银行名称、订单号、缴费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缴费时间顺延至2020年11月1日12时。
    4.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考生,于2020年11月10日9时至2020年11月14日9时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招聘岗位的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现场资格审查和面试三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2020年11月14日9:00-10:30。
    考试科目:报考医、药、护、技类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考生的考试科目为综合应用能力(包括医学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两个部分);报考其他类岗位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
    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者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成绩查询通知。
    2.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按照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用人单位依据招聘公告、岗位资格条件等,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考生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招聘岗位条件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以及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提供证件、信息等与招聘岗位要求条件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考生自负后果,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报考该岗位人员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公告及面试人选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2: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面试人选名单。最后一名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名单已发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发布的,可不再发布,由用人单位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考生说明情况。递补后仍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面试。面试开始后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为总成绩。考生总成绩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甲医院进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将在报名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选。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考察
    考察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要成立工作组,每组由2名及以上公职人员组成。主要对拟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拟考察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拟考察人选。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考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考生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报名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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