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
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
(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
(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
(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
(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
(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
和阅卷工作;
(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
(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
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报名资格;
(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
(五)公布成绩;
(六)考核与体检;
(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
(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定期招聘考试于每年10月份举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三月份上报本单位增人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后实施。不定期考试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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