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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因管理知识点梳理

http://www.newdu.com 参加讨论 2020/6/29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小王的邻居小李出门探亲久出未归,有一天刮来台风,小李的房子屋顶被吹塌陷,小王一看小李的房顶坏了立刻雇来了人为其修理房屋。这个时候小王与小李构成了什么关系呢,小李回来之后用不用掏钱给小王呢?这就涉及到我们本篇文章所讨论的内容-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在考试当中常有涉及,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所以根据概念可知,无因管理都构成条件-没有义务,为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自愿,违反任何一个都不构成)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自己不行)事务的行为。他人是特定的人,在马路上扫雪不算。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而且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所以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比如打车送摔倒老人去医院垫付医药费就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不花的钱)及其利息(本能取得利息的钱花到无因管理上去了)。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例如养别人的走失的狗狗粮500,美容200,买衣服200,其中狗粮钱就是必要费用;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救落水的人上岸腿划伤的包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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