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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http://www.newdu.com 参加讨论 2020/9/12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常识在我们省考或者事业单位里都是比较常考的内容,而且涉及面比较广,有法律、政治、经济、科技、人文、物理、化学等内容。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其他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法等)。那么我们在备考中,对于法律常识的部分该如何把握呢?如何破解相关试题?尤其是行政法,当行政主体和老百姓发生了行政争议,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所有的争议,老百姓都可以去提起行政诉讼吗?那么哪些争议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今天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对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对行政给付不服的;对行政合同不服的;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概括起来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例题】(单选)以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甲县政府对某矿藏所有权的确认决定乙县公安局对警察张三的记大过的处分丙市交管局发布的对外地车辆路过本地征收过路费的文件丁县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A选项正确。B属于内部行政行政行,C属于抽象行政行为,D属于行政指导行为,BCD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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