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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绑架罪

http://www.newdu.com 参加讨论 2020/9/15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绑架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通常在我们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该部分知识考察的频率很高,而且很细节化,同样在公安警察、辅警考试和士官专业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常见的考法主要以客观案例题为主,所以学习的时候要从该罪的构成要件着手,重点理解性学习,以便于掌握此罪与彼罪的异同点。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出于政治性和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主体:年满16周岁。
    二、主观要件:罪过形式是故意。是指明知是绑架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主观目的不同,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掳人勒赎,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利用人质的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其的关心进行勒索,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因此,在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中,只有当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明知是赎金而交付的情况下,才构成绑架罪。
    (二)出于政治性和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例如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向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勒索财物。若是偷盗婴儿出去卖或者自己抚养,则不构成此罪。
    三、客体:绑架罪的对象是指一般人。但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构成的绑架罪中,客体是婴幼儿。刑法规定不满l周岁的为婴儿,l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四、客观方面:客观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劫持,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的。例如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伤害等人身攻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实行其他精神强制、或者使用药物、醉酒或者诱惑、欺骗等方法使被害人昏迷或者昏睡。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五、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否限制人身自由。(难点)
    因为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完成了绑架行为即为既遂。因此只有在已经着手实行绑架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绑架成功的情况下才是未遂。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只要完成绑架行为即为既遂,而不以是否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作为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
    例如:蔡某绑架了某明星,找其家属索要500万的赎金,但是后来被其颜值吸引圈粉成为其粉丝,释放了她,但蔡某的行为依然构成绑架罪既遂。
    注意:1、绑架罪的加重情形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构成绑架罪,是绑架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2)犯绑架罪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例如,蔡某为了勒索财物直接杀害了李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撕票”也构成绑架罪,从重处罚。
    2、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杀害他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杀害被绑架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绑架以后,先撕票后勒索财物;
    (2)绑架以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而撕票;
    (3)绑架以后,已经实现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为杀人灭口而撕票。
    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杀害被绑架人,只能定绑架罪,不应另定故意杀人罪。
    (1)绑架罪VS抢劫罪
    区分标准:
    1、行为人主观上是利用了不在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忧虑的意思?
    2、是否当场拿取钱财?
    例如:蔡某使用了暴力将李某扣押在某废弃的工厂里,强行的从其身上搜书了3000元并拿走,该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2)绑架罪VS敲诈罪
    区分标准: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例如:蔡某绑架人质并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应认定为构成绑架罪。
    (3)绑架罪VS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区分标准:绑架是否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例如:蔡某的闺蜜抢走了其男友,蔡某把闺蜜绑架并杀害,丢尸荒野;该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没有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的目的,故并不是有绑架行为就一定构成绑架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目的和所取对象不同构成不同的犯罪。
    例题分析:
    (单选)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7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7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二人既有共同杀人的故意,也实施了共同杀人的行为,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C说法错误。乙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提供了帮助,并且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因而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选项B.D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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