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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考点介绍

http://www.newdu.com 参加讨论 2020/10/16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考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这门学科在公职类的考试中属于“常客”。民法又属于法律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中属于常考考点。那今天,老师就把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相关考点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在这里常常会考我们它俩的区别,例如: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就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自然人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然人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具备了“资格”,有了“资格”不代表就能独立的做民事活动。其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里也可以直接考我们。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里往往会考一个小案例,让我们选出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例如:小张出生时,其母亲记得是5月1日出生,出生证明记载的是5月2日出生,户口登记的是5月3日出生,问小张的出生日期以那一天为准?答案选5月2日,因为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不一致时,以出生证明为准。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这里可以直接考察法条规定,也可以考察案例理解。最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重点,也是学习民法的基础。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里主要考察我们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以及理解。民法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了三类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划定这三类人时,不仅要看年龄也要看精神能力。例如:一个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个“无民”独自做了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限民”可以自己做两大类民事法律行为,一类为纯获利的,像接受赠与,遗产继承等。一类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15岁的小明花10块钱买了三支水笔。“完民”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责任自己承担。
    关于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考点已经给大家介绍完毕,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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