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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责任你懂了吗?

http://www.newdu.com 参加讨论 2020/1/21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股东的出资责任你懂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司法属于偏僻的知识考点,股东的出资责任是一个难点,在考试当中会有部分考察,对于初次学习法律的同学们来说,这是一个比较有难度的知识点,随着考察频率和难度的提高,细节性的区别考点尤为突出。因此,不仅仅要求我们记忆,还需要我们理解其中的法理,这对于理解的学习也有很大的帮助,其考察以选择形式为主,只要细节掌握到位,正确率会很高,因此,需要大家着重理解记忆。
    【例题】M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甲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甲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乙共同设立Q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甲对Q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甲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甲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甲不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则M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甲不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则Q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知,甲在转让股权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其股权出资并未存在权利瑕疵,故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对差额部分出资人不负有补足出资的责任,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由此可知,如至2017年5月甲仍不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则M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项正确。
    Q公司并不是M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无权要求甲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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