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可分为畜禽饲养地(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坑塘水面(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不含养殖水面),养殖水面(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称为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田坎(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晒谷场用地等三级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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