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对于二者的差异,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1.仲裁范围上,前者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后者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2.管辖范围方面,前者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后者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与诉讼的关系上,前者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后者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4.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前者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后者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5.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前者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者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二)仲裁前置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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