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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4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竞争的概念和功能
竞争一般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功能:第一,通过竞争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第二,竞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积极的作用。第三,竞争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激励作用。
1、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1)经营者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主体。(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1)假冒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及立法模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范,确立竞争规则,从而保护和促进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立法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种:
1、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分立式,即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区分开来分别立法。
2、综合制定一部法律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单一或统一式,即将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调整,制定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称《反托拉斯法》等。
*竞争法及其体系
1、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体系。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看,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
从调整方法的特征看,竞争法是运用综合的法律高速方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既可以采取行政法的处罚方式,也可采用承担民事责任的办法,还可以动用刑罚手段加以制裁。这是因为非法竞争行为可能带来多种危害结果。如果只采取一种方法进行处理,达不到对违法行为人的有效制裁,保障不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2、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指法律规范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任何法律的调整对象都是客观存在的某种社会关系。竞争法是一个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的规范体系。所以,市场竞争关系就是竞争法的调整对象。(2)市场竞争关系按不同的分类标准,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内容不同的竞争关系,但各类不同的竞争关系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管理性的竞争关系和平等性的竞争关系。(3)所谓管理性竞争关系,是竞争者与国家、政府之间因保护公平竞争、消除竞争限制等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见,竞争者与国家、政府之间的管理性竞争关系或竞争管理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必须纳入市场竞争法的调范围。
3、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1)规范竞争主体法律地位的制度•(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高速在维护公平竞争、罅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狭义上理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反垄断法:是有禁止阻碍、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的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4)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4、竞争法国际化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各国国内竞争立法不断发展的同时,国际领域中关于竞争的法律制度也在日益发展。在实现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欧洲聪明法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欧盟的竞争法在40多年来的发展中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在欧盟中集中了世界上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军国家,这些国家有着各自的国内竞争法。二是欧盟竞争法所具有的超国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某些自己独特的规范内容。三是欧盟竞争法融合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优点。四是欧盟竞争法实际适用区域范围近年来有了进一步扩大。
5、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狭义上理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宗旨:(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含内容的广泛性,它不可避免地会与有关法律发生交叉,例如它与专利法、商标法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为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服务的。二者的区别是:商标法通常是通过注册程序使商标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其手段是确认注册人享有独占的排他权利,以排队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权是一种静态权利。(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互有交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没有专利权的智力成果的盗用;二是滥用专利权。盗用封锁专利权的智力成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滥用专利权,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人,对他人生产制造的并没有进入他的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以侵犯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以侵犯专利权相威胁或警告的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假冒仿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
2、假冒仿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表示的利用。
3、假冒仿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
(二)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客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中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
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折扣、与佣金的不同。
折扣即介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坐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显著区别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折扣即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 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处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
2、实用性。
3、保密性。
4、信息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待业有以下三咱情形:
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倾销行为
(一)倾销行为的含义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二)倾销之例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六、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咱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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