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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渊源与分类 基本内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2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涵义

  1. 法的渊源的涵义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2. 对法的渊源的通常认识

  (1)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2)本质渊源:即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3)思想理论渊源:即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4)效力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根源、强制性效力的来源或根据。(5)文件渊源:即法律出自于何种法律文件。(6)形式渊源: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和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的权威性的法的形式。

  3. 我国对法渊源的认识

  我国目前所说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约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

  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的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1. 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2. 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律编纂是以制定法典为目的,因而也称为法典编纂。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重要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此外,有些学者还认为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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