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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考题分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2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那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2002年试题,1分)

  A. 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 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 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 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律体系的内涵。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所以A的表述是正确的。1901年,清政府开始颁布变法上谕,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变法修律活动。这次修律活动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也导致了传统的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沈家本的修律活动揭开了中国近代法制的曙光,所以B的表述是正确的。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国的法律虽然有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种种差异,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不存在两个以上法律体系并存的情形。这是因为:第一,在“一国两制”之下,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立法权都是统一的。尽管内地与香港在具体享有和行使立法权有些不同,但我国制定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权是惟一的。第二,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这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这表明虽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的矛盾。第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虽然分属于不同的法系,但法系背景的差异不影响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所以C的表述是正确的。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特点是“诸法合体”,但这不等于说我国古代没有法律体系,我国古代不仅存在法律体系,而且远播海外,形成了有特色的中华法系,可见D的表述是错误的,应选D。

  2. 下列哪项是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A. 法律调整的方法 B. 法律调整的后果

  C. 法律调整的范围 D. 法律调整的对象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在当代中国,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标准,其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其中,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这是因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具有广泛性,如果对象不明确,则很难区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法律调整对象的补充和细化,没有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方法是难以确定的。当然,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十分重要,因为同一社会关系,往往一个法律部门是难以涵盖的,惟有方法的不同,才能把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相区别。综上分析,答案BC应首先予以排除。考虑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主次之分,故应选D。当然,如果把本题改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则A也应选。

  3. 关于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法律体系一般是指法的渊源体系

  B. 立法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

  C. 法律体系只能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

  D.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而立法体系是指法的外在形式表现的系统。二者体现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题选C的理由是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此外,历史上已经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和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也不属于法律体系的范畴。A是错误的,因为法的渊源体系即为立法体系。B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体系才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D颠倒了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关系,因而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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