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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促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6

      在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胡锦涛同志提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基本方针,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观与法治观的有机结合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言简意赅地表达了对人们社会行为的伦理要求和评价标准,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治观的内涵。社会主义道德观与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有机统一的:凡是社会主义法治禁止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法治鼓励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其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又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的“八荣八耻”,是社会主义道德观的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要求,它们总体上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关系。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坚持“良法善治”,执法强调“秉公为民”,司法主张“公平正义”,守法要求“平等”、“诚实”和“信用”……。所有这些内容,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对法治的价值评判和道德要求,也进一步具体体现了“八荣八耻”荣辱观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要求。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对于整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在内容上相互渗透,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内容和要求被法律化、法治化。其次,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法治)离不开道德(德治),道德(德治)也离不开法律(法治):法治提供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在道德支持基础上的一种以外在强制和他律为特征的约束力;道德确立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舆论和社会规范保障基础上的一种以内在自律、自我约束为特征的自制力,两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的禁止性、倡导性的行为标准,如禁止杀人放火,应当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等,一般是一种低度的行为标准;而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如见义勇为、大义灭亲、舍己救人等,通常是一种高度的行为标准。如果连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的低度行为标准都不能自觉遵守,更遑论去实现道德要求的以自觉为基础的高度行为标准。况且,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内容和要求已经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所以,现阶段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其要旨是更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阐释了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容,并对相关行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荣辱观,就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行为标准,要求他们不仅不能做出任何渎职滥权、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还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政法战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完善法律,改革法制。如我们的立法需要研究如何对待“见利忘义”、“好逸恶劳”、“骄奢淫逸”等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结合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应当表现为哪些具体内容,如何通过培养“执法荣辱观”、“司法荣辱观”来推进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司法腐败,更好地实现执法为民、司法公正。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法制建设要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从而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放到同等重要、协调发展的地位上来对待。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进一步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明确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我国的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也都从不同方面具体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内容。

  “八荣八耻”荣辱观的提出,在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关思想道德建设的时代内涵、对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的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职能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如我国的宪法以及教育立法、劳动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民商事立法、刑事立法等,应根据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八荣八耻”中的有关道德要求,按照法律科学的规律和特点,有机合理地纳入法律视野,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障;我国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应当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刚正不阿,疾恶如仇,扬善惩恶,扶正祛邪;我国的法制宣传工作应当更加自觉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寓“八荣八耻”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于法宣教育的内容和过程之中,努力培育全民族、全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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