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司法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注册 | 登陆 | 注销 | 会员中心 | 网站公告 |
您现在的位置: 教育频道-新都网 >> 司法考试 >> 四卷指导 >> 综合案例分析 >> 正文

张常胜、叶之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6
    被告人:张常胜,男,三十一岁,原系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枫,女,四十岁,原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技贸结合处副处长,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枫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与张常胜相识后,即互相勾结,合谋进行犯罪活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五年四月,叶之枫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通过张常胜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在我国有关公司与外商谈判进口汽车时,叶之枫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并从速签订合同。张常胜多次为外商、港商出谋划策。叶之枫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汽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通过张常胜示意港商及我国有关公司,采取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欺骗国家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张常胜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港币一百九十八万八千元、美元二千元、“日立”录像机二台和照像机一架。叶之枫分得港币二万五千元、人民币七千元、“日立”录像机一台。叶之枫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冷暖风机一台,电予闹钟一个等物品。
    叶之枫还利用职务之便,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间,在为深圳中华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机器制造厂等单位办理进口汽车散件审批手续和购买北京“212”型吉普车的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港币五千元、人民币三千元、“东芝”彩色电视机一台。
    此外,张常胜自一九七九年以来,长期私藏手枪一支、子弹五发。
    综上,张常胜收受贿赂款及物品,共折合人民币七十一万一千一百余元,部分赃款、赃物已查获。叶之枫收受贿赂及物品,共折合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余元,赃款、赃物已全部查获。
    被告人张常胜、叶之枫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常胜和叶之枫合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本案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叶之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与张常胜勾结,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张常胜与叶之枫勾结,积极向外商和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张常胜、叶之枫收受贿赂,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均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收受贿赂罪。鉴于叶之枫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张常胜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二)项的规定,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张常胜私藏枪支、弹药,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张药罪。张常胜、叶之枫均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人张常胜犯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收受贿赂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叶之枫犯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收受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查获张常胜、叶之枫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物品,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没收叶之枫的部分个人财产,没收张常胜的全部个人财产。
    宣判后,张常胜以不是主犯、被拘传后交待了罪行、揭发了他人的问题为由;叶之枫以不是有意泄露国家机密为由,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七日审理认为:张常胜、叶之枫在犯罪过程中,互相勾结,密切配合,不仅有犯罪的共同故意,而且共同积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都是本案的主犯。张常胜索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虽然张常胜在拘传后交待了一些问题,并揭发了他人一些问题,但不构成法定从轻情节。张常胜、叶之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理不能允许。原审判决根据张常胜、顺之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的罪责,对他们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常胜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积极向外商、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索取、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必须从严惩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六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处被告人张常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五十九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张常胜、叶之枫这样的犯罪分子,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对外经济交往活动正常进行,是有积极意义的。张常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是目前发现受贿数额最大的罪犯之一,判处其法定最高刑死刑,是正确的。叶之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判处其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七年;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以收受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也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查看更多关于张常胜、叶之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快速导航
培训信息
特别说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都教育所提供的招生和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都教育”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都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都教育”。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新都教育)”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邮箱:newdu2004@tom.com
  • 司法考试栏目导航
  • 考试资讯
    考试动态
    各地公告
    政策大纲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实用手册
    综合指导
    一卷指导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学
    国际法
    经济法
    一卷模拟题
    历年真题
    难点解析
    法律文书
    二卷指导
    刑事法
    刑事诉讼
    行政法
    行政诉讼
    二卷真题
    二卷模拟题
    三卷指导
    民事法
    商事法
    民事诉讼
    仲裁法
    三卷真题
    三卷模拟题
    四卷指导
    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文书写作
    四卷真题
    四卷模拟题
    法律法规
    宪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民法
    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商事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
    其它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司法考试网,提供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答案、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司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司法考试时间等信息。
    Copyright © 2004-2009 New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58993号
    本站为非经营性网站,收藏资料纯属个人爱好,若有问题请联系管理员:newdu2004@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