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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协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8
  我国《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该条第2项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又明确规定:“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定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到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上,该规范第1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署该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写作要求
刑事辩护委托协议属于标准格式文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印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共同填写。该协议的制作要点主要是:(1)委托人与受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姓名与名称。(2)协议的具体内容,即: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委派哪位律师担任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多少;该委托的生效期限如何确定;对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形双方采取的态度。最后,由委托人签字,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盖章,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该协议应制作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格式
委托协议
    委托人XX经与XX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律师担任XX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XX向律师事务所加纳委托费用XX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XXX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要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X年X月X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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