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司法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注册 | 登陆 | 注销 | 会员中心 | 网站公告 |
您现在的位置: 教育频道-新都网 >> 司法考试 >> 法律法规 >> 民法 >> 正文

如何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2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这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公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原则、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5)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查看更多关于如何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快速导航
培训信息
特别说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都教育所提供的招生和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都教育”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都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都教育”。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新都教育)”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邮箱:newdu2004@tom.com
  • 司法考试栏目导航
  • 考试资讯
    考试动态
    各地公告
    政策大纲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实用手册
    综合指导
    一卷指导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学
    国际法
    经济法
    一卷模拟题
    历年真题
    难点解析
    法律文书
    二卷指导
    刑事法
    刑事诉讼
    行政法
    行政诉讼
    二卷真题
    二卷模拟题
    三卷指导
    民事法
    商事法
    民事诉讼
    仲裁法
    三卷真题
    三卷模拟题
    四卷指导
    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文书写作
    四卷真题
    四卷模拟题
    法律法规
    宪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民法
    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商事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
    其它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司法考试网,提供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答案、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司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司法考试时间等信息。
    Copyright © 2004-2009 New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58993号
    本站为非经营性网站,收藏资料纯属个人爱好,若有问题请联系管理员:newdu2004@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