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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国际反倾销制度的实质不公平及我国的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2
摘  要: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反倾销制度也应体现公平。但目前的国际反倾销制度从协议的建立到具体实施,都与公平原则相悖。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单靠加强应诉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面对不公平的国际反倾销制度,我国一方面要加强国内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要求修改《1994年反倾销守则》中对优惠缺乏具体落实措施、含糊的条款。
关键词:公平原则;实质公平;反倾销制度;发展中国家
  自1995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打击最严重的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也未能得到缓解。一般而言,随着一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反倾销诉讼的增多也是在所难免的,但目前国际反倾销制度中明显体现出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表面公平下所存在的实质不公平。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国际反倾销制度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要适用该原则。但以笔者观之,目前的国际反倾销制度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个原则;发展中国家在该制度中遭到不公平的待遇,并因此而蒙受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我国也在此列。因此,我们在现有框架内积极应诉的同时,还应着眼于从公平原则入手,分析国际反倾销制度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及其原因和实质,以期争取改善目前不公平的国际反倾销制度。 

  一、公平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该原则是随着传统国际法的发展,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平等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这几个发展阶段逐渐演变而来的。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WriteZhu('1'); (P330)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门新兴学科,自然也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在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中,离不开平等、公平的讨论,因此公平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观。公平原则主要是立足于国家层面上来阐述国与国之间的公平、正义的,它以国家为主体,属于集体正义的范畴。国际社会不存在离开国家利益的纯粹公平,因此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发达国家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就对公平有不同的看法。表现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就出现了发达国家追求以资本自由为基础的“形式正义”、“相称正义”、“相互正义”;而发展中国家则追求“实质正义”、“同等正义”、“分配正义”。 WriteZhu('2'); (P149)虽然这两类国家关于公平、正义的看法有所不同,但随着国际经济法公平原则的确立,国际社会建立了新的公平观。体现国际经济法公平原则的国际文件主要有,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在其第四部分强调: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建立在彼此公平对待的基础上,国际社会一切成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借以消除经济差距,达到共同繁荣。《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其第1章第5点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确知当今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是国家参加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这是指国家不管经济水平发展高低,都有权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订。三是要体现互利的结果,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不但发达国家获利,发展中国家也要获利,发达国家要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达到共同繁荣。在公平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中,国家法律地位平等是公平原则的基础,参与决策的平等是公平原则的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公平原则是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二战”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交往,结果世界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经济状况不断恶化,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既要保证发达国家的利益,也要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必然实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确立的公平观不仅要求同等实力的国家之间实行平等互利原则,更重要的是承认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差异的存在,消除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待遇,实行非对等的优惠待遇,从而谋求实质上的平等。 WriteZhu('3'); (P22-23)这是公平理念的新主张,代表着先进的价值观和道德取向。为了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发达国家应当负担应有的国际义务,为了保证国际贸易领域公平原则的实现,发达国家应该建立无歧视和具有操作性的特惠制度,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合理的经济利益。 

  二、国际反倾销制度与公平原则相悖的具体体现 

  国际反倾销制度是国际经济制度的一个部分,是用来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化、反对低价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随着世贸组织的运转,《1994年反倾销守则》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再加上主要发达国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及对反倾销制度的使用不当,导致反倾销协议中已经存在的不公平在实际实施中进一步扩大,致使从协议到实践都出现与公平原则相悖的情况。 

  1.《1994年反倾销守则》存在的不能贯彻公平原则的内容 

  (1)《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规定缺乏落实措施。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15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在考虑实施本协定项下的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注意。在实施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本利益的反倾销税之前,应探讨本协定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但这个条款内容模糊,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因为15条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优惠,只是对发达国家施加了一种用开放的思想来实际探索这种救济的可能性的责任,至于是否真正采取建设性补救措施,完全取决于发达国家。从公平原则来看,反倾销协议15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公平原则的诉求,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具体制度的保障,使它成为发展中国家看得见但吃不着、悬在空中的东西,无法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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