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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湖北省司法厅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市县(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陨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陨县、房县、丹江口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秭归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等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户籍在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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