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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31 21:50: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六、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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