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司法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注册 | 登陆 | 注销 | 会员中心 | 网站公告 |
您现在的位置: 教育频道-新都网 >> 司法考试 >> 二卷指导 >> 行政法 >> 正文

第三讲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3
第三讲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一、行政组织概述。

行政组织是什么,在学术对个问题界定很多。在实务上有没有价值,我们研究行政组织解决两个实际问题。一是哪些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二、行政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他的组成及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主要解决下面三个问题的问题:

一般不讲行政组织,而只讲行政主体。这个观点不太正确,有些行政组织有主体资格,有些则没有。不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法的研究范围。

1、行政组织的职权。

实际上在讲职权的时候,也分析他的法律地位。一般讲可以分为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行政组织由宪法设置的。由宪法设置的行政组织有两种: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设置的国务院各个部和委员会。这属于宪法机构。在做行政法研究比较注意的一个问题,他们的地位和职权由宪法规定。宪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不能监督,只能法律监督,只能工作监督。另外一类是法律设置的机构。一些行政组织是由法律设置,这些行政组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法律设置的。如果这些搞不清楚是学不好行政法的。法律设置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机构,我比较赞同自治机关是法律设置的。我们各省的一些厅局是法律设置的。地方政府组织法设置的。二者区别在于他们的法律地位不同,由宪法设置的法律地位高于由法律设置的机构。如乡行府是由宪法设置的,董建华是由法律设置的。董建华与乡长没得比。不是宪法地位高实权就大,宪法地位高不一定有实权。如文化部。工商局是由法律设置的,傻瓜都知道工商局局长大。工商局局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国务院全体会议工商局局长不能进这个场子的。文化部部长可以去。去了有没有用?但是级别到了。法律地位与实权没有关系。如果撤销宪法设立的机构要由全国人大批准。实际上我们国家不是法治国家,很多合并与企业合并一样,说合就合说分就分,完全不按照他的法律地位决定。一般讲宪法设立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决定。第三种情况是由法规设置的机构。由行政法规设置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临时机构。有些直属机构是由法律设置的,有些是由法规设置的。如国家税务总局是根据法律设置的。包括地方政府设置的机构,如果社会保管基础。法规设立的机构地位没有法律设置的高了。第四种依据行政命令设置的机构。国务院除了直属机构、临时机构,还一些办事机构,如国务院台办。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很低,但权力还是比较大的。这些机构多数都是副部长级。他们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从他的法律地位看。根据行政命令设置的机构包括两种一种中央机构,一种是地方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由组织这个行政机构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们分析问题的时候注意,这是行政组织。还有一类行政组织,刚才大家讲到的。但有一些行政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机关。如公法人,我们国家对公法人的研究比较缺乏,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置的,如学校、图书馆。这些公共文化机构。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叫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本质上不是行政机关。但他属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

2、行政组织的活动原则。

一般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注意哪些原则。第一,行政组织应当遵循效率原则。行政组织与司法机构不一些,司法组织强调相互制约,强调独立性,司法组织以公平公正为组织原则。行政组织是效率原则。强调上下级组织的服从关系,强调行政命令快速有效的执行提高效率。第二,行政组织内部的集权原则。集权是封建社会开始,他有一个好处,他非常的有效率,他与第一个效率原则接合在一起的。徐国栋老师在罗马尼亚去,遇到瑞典一个法学家,说监察专员是从中国学来的。我们什么时候被瑞典去了。监察专员中集权的一个手段。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体制比我们现在还要好一点。一个家族统治可以超过四百年。孙中山、袁世凯都很短,只有我们伟大的共产党长了一点。封建社会那个时候没有汽车飞机,能管理好一个国家不容易。他们效率很高,他是以长期效果为代价。尽量避免错杀。苏联比较专制。集权体制能在一个很短的时期解决问题。专制对专制的时候,共产主义是最有战斗力的,西特勒这个强大,也败倒到了在斯大林手下。这个组织的战斗力是很利害。不存在超期羁押。这种集权在长远来说不好。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混合组织,司法和立法是民主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一个混合组织。行政部门是很集权的。美国参议会员之间可能相互不买帐。但不能跟总统对着干。与总统的意见不合就得辞职。美国行政集权,立法和司法民主。我们是不伦不类。我们的转变过程将是很长的。行政组织如果没有集权和效率的肯定是软弱无能的。美国虽然是民主的,但他的行政是高度集权的。

3、行政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分为两种:

一种是宪法责任。这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宪法责任包括罢免(西方叫免职)。宪法责任适用哪些,我认为只能中央领导,省一领导都不能适用。一般人不原意承担。因为大部分职能是中央。在美国总统,和国务卿。另外一种是法官。法官承担的是宪法责任。为什么不承担一般法律的责任,因为法律是法官操作的,法官的职权是宪法给的,因此应当承担宪法责任。另外参议员的众议会也承担宪法责任。这种宪法责任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经过特别司法程序,或是行政程序,或是议会的议事程序。另外的宪法责任是无效的责任。所以说宪法责任一种是由政治机关,一种是由司法机关追究的责任。所以宪法司法化的提法是错误的。不科学。宪法不可能司法化。

一般法律责任,包括讲到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另外还有一种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是行政责任。另外一种一般法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组织中的行政机关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上的责任,如国家赔偿是什么责任?国家赔偿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我们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作为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对公共营作物的管理责任。国家赔偿有人说是宪法责任,有人说行政责任。如果写论文这个好写,如果写清楚,可以当教授。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休息十分钟)

我有不良习惯,吸烟,喝酒。现在不能了,难受了。我生活习惯不好。以后给法律硕士上课少了。行政机关熟悉一些,我在行政机关干了好几年。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方式,亲自见过。对司法机关不熟悉。每一个老师都有不同的特定。

只要没有做就是不作为。不需要举证。刚才那个案件是公共营造物致害。公共营造物致害适用民事责任。其他是行政责任。国家赔偿是财政的资金,民事赔偿不是。大家要看一本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精选》。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行政主体的识别是一个难点。行政诉讼的难点,第一是对行政主体的判断。第二个部问题就是行政诉讼第二个难点对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我们讲一下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1、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在实务中复杂。要件要掌握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要看行政组织是否独立行使行政职能。不是所有的行政组织都是行政主体。有些不是。但是有一些行政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另外独立行使行政职能,派出所是不是行政主体,有一些时候是行政主体,如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有一些是公安机关明确授权的。公安分局是不是行政主体,分局不是。派出所是行政主体。公安派出所和边防都是行政主体。大家对主体的判断比较困难。派出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时候是行政主体,不是独立行使的不是行政主体。

2、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我们厦大门口的保安,有时候派出所授权他行使否些职责。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学院是不是行政主体,因为法学院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由学校承担。所以我们处分一个学生,学生不服告我们,不会告我们,只能告校长。

3、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作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比如说,我们国家有一个大学的一个女生,到男生宿舍睡了两个月没有发现。被管宿舍的老头抓了。女生被留校查看,后来反映被学校开除。后来女生告到法院去了。他给我发了一个EMAIL,说让我救救她。我说你的案件法院不能受理,你们学校做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分。应当到教育部学生司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大家要注意受委托的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作出一个行为。但不对这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他不是一个行政主体。第二,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一个行政主体是一个完整的行政区主体。部门的派出机构要看能不能行使行政职权。第三学校,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个组织有双重人格。他是一个民事主体又是一个行政主体。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但法律授予以他可以行使的职权,是行政主体。第四协会。公证处。公证处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现在还是。最近全国人大可能要立法了,将公证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公证处搞错了司法局要赔。这一些都要双重人格。要判断他哪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首先要看他是不是一种行政职能。第五企业。企业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如县医院告邮电局。是一个行政案件。有一些垄断性的企业或行业,虽然他的财政不是国家出,但判断行政主体不是按照财政判断,而是按行政职能判断。烟草专卖等。

(责任编辑:admin)


查看更多关于第三讲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快速导航
培训信息
特别说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都教育所提供的招生和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都教育”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都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都教育”。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新都教育)”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邮箱:newdu2004@tom.com
  • 司法考试栏目导航
  • 考试资讯
    考试动态
    各地公告
    政策大纲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实用手册
    综合指导
    一卷指导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学
    国际法
    经济法
    一卷模拟题
    历年真题
    难点解析
    法律文书
    二卷指导
    刑事法
    刑事诉讼
    行政法
    行政诉讼
    二卷真题
    二卷模拟题
    三卷指导
    民事法
    商事法
    民事诉讼
    仲裁法
    三卷真题
    三卷模拟题
    四卷指导
    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文书写作
    四卷真题
    四卷模拟题
    法律法规
    宪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民法
    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商事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
    其它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司法考试网,提供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答案、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司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司法考试时间等信息。
    Copyright © 2004-2009 New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58993号
    本站为非经营性网站,收藏资料纯属个人爱好,若有问题请联系管理员:newdu2004@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