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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3
《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1)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帮助共同行使。
 
2.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公安、检察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 
(1)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辩和解释,并应认真听取。 
(2)从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起,就应当告知他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 
(3)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 
(1)依法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 
(2)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应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3)依法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指定。 
(4)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
 
实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 
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公平、合理和民主精神。 
2.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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