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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二十六:贪污贿赂犯罪(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3
1.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区别与渎职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共犯。

2.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仅贪污罪与受贿罪可以判处死刑(达10万元以上、情形特别严重)。

3.如前文所述,依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转化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4.贿赂犯罪包括:(1)受贿型犯罪:受贿罪(一是主动受贿,即索贿;二是被动受贿,即收取他人财物;三是经济受贿,即在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四是斡旋受贿,即居间受贿、间接受贿;五是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2)介绍贿赂犯罪(第392条)。注意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第388条)
(3)行贿犯罪: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5.依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类似情形:第164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392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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