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卷二第71题: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应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该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执行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在本案中,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A.甲厂厂长王某
B.村长李某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ABD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5条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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