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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每日一题(1月2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9
今日题目: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乙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故意伤害罪

解析:本题中属于几种常见罪的认定。难点有2个:1.入户窃取900元的财物,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数额较大”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这是最高法院给全国法院定出的原则标准。各省(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确定具体标准。比如北京市高法确定北京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其他省市有高于千元的也有低于千元的。既然司法考试是全国性的考试,就不可能按照各省自定标准确定数额较大,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500至2000元的标准。而900元在这个范围内,应当认为具备数额较大,成立盗窃罪。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即使盗窃金额不够数额较大但接近数额较大,具有某种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判刑。2.甲在次日将丙打伤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在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而本题中已经是“次日”,不属于“当场”,故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对“甲将丙打伤”的行为只能就事论事,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1.对甲的抢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丙发现自己的摩托车欲夺回,属于自救行为,可排除犯罪性。如果遭到甲的攻击,可视为不法侵害,丙反击甲可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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