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 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D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解析:盗窃形态的认定,要领是具体掌握各种情况下盗窃既遂尺度。像在商店柜台售货、小件商品的情况下,一般以行为人将财物在手中拿稳或放入衣兜、提包或夹在腋下等为既遂。不以走出店堂为必要。本案中陈某将首饰“握在手中”伺机溜开之际被查获,已经既遂。明确了这一点,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成立中止的可能,只能是返还原物的性质。因此肯定D,排除B、C二选项。
这里提醒注意方法或思路,认定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必须具体掌握。切记不可一概而论,切记不可指望记住既遂、未遂的概念就能正确认定案件中的既遂、未遂等问题。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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