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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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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法的所有文章
[2009/8/7]
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第四章 支票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
[2009/8/7]
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2009/8/7]
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意思分解】&n
[2009/8/7]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09/8/7]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nbs
[2009/8/7]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七)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2009/8/7]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
[2009/8/7]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2009/8/7]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
[2009/8/7]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nbs
[2009/8/7]
国家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
[2009/8/7]
国家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2009/8/7]
国家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
[2009/8/7]
司法考试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章规
[2009/8/7]
司法考试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
[2009/8/7]
司法考试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2009/8/7]
司法考试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
[2009/8/7]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8)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2009/8/7]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7)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析:公司必须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作为合法实体存在,将被吊
[2009/8/7]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6)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析:原法同日停止适用。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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