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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阶梯之十二:债权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5
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其重要区别在于:按份之债存在对外效力,即任何一债权人实现了其份额内的债权或任何一债务人履行了其份额内的债务,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连带之债同时存在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即在连带之债中,任何一连带债权人实现了份额内的债权,或任何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即归于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成立按份之债。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在履行前必定会特定化为简单之债。特定的方式有选择和履行不能。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值得注意的是:选择权可以约定行使,即当事人可明确约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无明确约定的,归债务人;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选择权的,归债的对方当事人。

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4.真题:
2002卷三第11题: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2000年卷二第3题: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B

1999年卷二第41题: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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