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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清教授答疑民诉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5
1、考生问:债权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还债程序 

    杨教授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可以参加破产程序,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破产程序是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提供一个公平受偿的机会。 

    2、考生问:执行标的为非法建筑物,法院能否执行? 

    河南省某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一座,经评估后抵偿申请人债务,但是,此房在办理过户手须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建筑。请问:1、非法建筑能否做为执行标的? 

    2、申请人能否拥有该房产所有权,并依法办理房产手须? 

    杨教授答:1 在执行过程之中非法建筑物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因为法院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的行为采取执行措施。 

    2 申请人不能拥有该房产所有权,不能要求法院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考生问:共同诉讼 

    甲为乙开办的企业,资金自筹,乙为丙开办的企业。现丁与甲进行民事活动中发生争议,丁欲起诉,问能否要求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杨教授答:因该题没有交待资金的细节关系,所以无法准确给予回答,非常抱歉。 

    4、考生问:今年第五章和第六章会是重点中的重点吗? 

    杨教授答:从律考的规律以及出题的趋势来看,第五章应是重点,而第六章就不是很重要。 

    5、考生问:谁是被告 

    杨老师您好:被告应是谁甲乙是邻居,甲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在室内养狗,狗的叫声和气闻影响了邻居乙,乙欲到法院起诉。请问:1、本案的案由是什么? 

    2、如果甲知道乙租房是养狗,谁是被告? 

    3、如果甲不知道乙租房是养狗,谁是被告? 

    谢谢。 

    学员秦振海杨教授答:1 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损害赔偿。 

    2 我想你的第二、第三个问题中的乙租房应该是丙租房。第二个问题中,丙为被告,因为是丙养狗影响了乙的相邻权。 

    3 即使甲不知道丙租房是养狗,乙也应当以丙为被告,理由如上。 

    6、考生问: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是否是任意的人? 

    杨教授答: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是任意的得知无主财产情况的人,法律未对申请认定无主财产人作任何限制。 

    7、考生问:判决认定无主财产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请问这里的诉讼时效是否2年。 

    杨教授答:这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年。 

    8、考生问:追加当事人问题 

    根据民诉法规定追加必要的原告,但所追加的原告不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对其实体权利是否应予保护?是否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杨教授答:在民事诉讼中,即使所追加的原告不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该原告没有明确表明放弃其实体权利,那么法院就应当对其实体权利予以保护。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由于必要共同原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出于对争议案件解决的需要,我国法律作出了上述的规定,但从民事诉讼原理角度来说,这种作法确实有点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 

    9、考生问:在赡养案件中,被赡养人起诉后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应否终结诉讼。 

    杨教授答:不应该终结诉讼,因为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规定。 

    10、考生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口头明确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否终结督促程序。 

    杨教授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的有效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11、考生问:翻译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是否应发回重审? 

    杨教授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翻译人员应回避未回避不应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意见181条的规定,只有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时才构成程序违法事项,并且只有该程序违法事项严重到影响实体判决时,人民法院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2、考生问:回避申请是否必须法庭辩论前提出? 

    杨教授答:回避申请原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以保证诉讼程序尽快进行,但是如果回避情形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得知,回避申请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13、考生问:执行回款存入法院账户是否合理,孳息应当归谁 

    这样一案例,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并将3万余元标的以划款的形式转入法院账户,后法院称办案人和财务人员均由于更换在交接,故此款之今日也未提出,请问,1 执行回款存入法院账户是否合理?2 标的孳息应当归谁?归法院所有,还是归申请人所有? 

    杨教授答:1 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存在将执行回款存入法院帐户的情况,该做法也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尤其是对未到期债权执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其帐户财产,许多法院都采取这种做法。 

    2 标的孳息归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未到期债权,该债权到期前标的孳息应归被执行人所有,如果债权属于已到期债权,标的孳息应归申请人所有。总之不能归法院所有。 

    14、考生问:关于诉讼代理人 

    按民讼法规定一个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那么某案件中两个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委托同一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杨教授答: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该共同被告为必要共同被告,可以委托同一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为普通共同被告,则应各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15、考生问:除斥期经过,债务人单方出具还款计划的效力 

    1、债务人这种单方为己设定的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换是事实行为? 

    2、是否认为债务人对其既得利益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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