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兰州市高三诊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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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号填写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
2.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诗言志”在先秦时期就已被广泛认知。对于“诗言志”的含义,两汉时期的《诗大序》《说文解字》等,都将“志”理解成诗的内涵,将“言志”看成是诗的基本功能。这一观点在古代和当代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在于,到底是“诗言志”还是“《诗》言志”呢?如果是前者,那就是一个创作论的观点,即“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如果是后者,则特指只有《诗》这类作品才能“言志”,那么一定存在着某种特殊的诗用情境。所以我们必须弄明白“诗言志”是在什么情形下被提出来的。
最早提及“诗言志”的是《尚书·尧典》:“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是舜命他的乐官夔“典乐”,并以“乐”来教育贵胄子弟的一番话。从中可知,夔“典乐”的乐职包括诗、歌、声、律,还有舞,这与古人对于“乐”是变辞为歌,加上配乐、舞蹈的总称的理解相符;夔“典乐”的目的在于“神人以和”,借诗乐表演实现与神灵之间的交流,“乐”实际指的是宗教乐舞。那么,这里的“诗”用于宗教仪式,是仪式中祷告上天、颂扬祖先、记叙重大历史事件和功绩的唱词,后来被编订为《诗》,所以应为“《诗》言志”。
在宗教仪式中,《尚书·尧典》中所说的“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是一种整体性的关系,描述的是仪式中用乐的状况。“诗”指的是“歌”的文本形态,而“歌”则是“诗”的呈现形态,“声依永”是指“声”赋予“歌”以“乐调”,“律和声”则是指“律”赋予“声”以“乐”的风格,它们都是“乐”的不同表现形态。在仪式中,由于“乐”是人神交流的手段,具有某种神秘的特点,从“歌永言”到“律和声”,意味着“志”被充分展示,实现了宗教仪式“神人以和”的功能。由此可见,“言志”的主体是诗歌舞三位一体的“乐”,所以不能将“诗言志”独立出来讨论。
那么,到底什么是“志”呢?有学者从仪式的角度,认为“志”表达了仪式参与者的宗教意愿。这一观点也有文献支持,但不够全面。首先,“诗言志”是针对祭祀等宗教仪式而言的,其中的“志”并不只从属于“诗”以及作诗或唱诗之人,而是从属于包括了“诗”“歌”“声”“律”“舞”的“乐”这一整体。仪式中的“乐”,除了表达仪式参与者的意愿外,还内在包含了某种神秘特质,这就超出了仪式参与者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志”是属于整个仪式的,显示了仪式自身的目的。其次,《尚书·尧典》将“诗言志”观念置于虞夏之时,应该只是一种假托。从其记载来看,“诗”在仪式中的应用已经相当程式化。程式化的宗教仪式必然会有诗的借用。如《周颂》中的《桓》《赉》《般》,原是记述周公平乱的,后被列入《大武》祖诗中,用以祭祀周武王:《仪礼》所记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都以《关雎》《葛覃》等“合乐”。在这种情况下,诗内容和仪式的相关性并不是完全对应的,除个别者外,仪典中乐章之义多数与诗本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志”也就不可能专指仪式参与者自己的意愿。
综上所述,“诗言志”是早期仪式背景下的一个用诗概念,不是一个创作论观点;“志”并非完全来自“诗”,而是来自仪式本身,体现了仪式的特定目的,追求的是“神人以和”的最高境界,它包含了仪式参与者的意愿和情感,也包括与仪式相关的神秘意志。
(摘编自过常宝《从“诗言志”到“赋诗言志”的文化逻辑和话语机制》)
1. 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将“诗言志”中的“志”理解为诗的内涵这一说法,在先秦时期就被认为是完全合理的。
B. 夔“典乐”时借诗乐表演来实现与神灵的交流,其所用“诗”特指《诗》这类作品。
C. “乐”内在包含神秘特质,使得“志”超出了诗的本义,显示出仪式自身的目的。
D. 《诗》被借用在程式化的宗教仪式中,《诗》的内容和仪式的相关性并不完全对应。
2. 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 文章讨论“诗”“志”及其相关概念时能兼顾古今,既肯定了它们古义,又指出了它们的变化,具有思辨意味。
B. 文章第三段引用《尚书·尧典》中舜对夔所说的关于教育贵胄子弟的话,论证“言志”的主体是《诗》而非“乐”。
C. 文章第四段,从“诗言志”观念提出的针对性与历史时期两个方面进行对比,来论证“诗言志”中“志”的涵义。
D. 文章通过讨论“诗言志”还是“《诗》言志”的问题,证明了“诗言志”是在早期仪式背景下的一个用诗概念。
3. 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如果“诗言志”是一个创作论的观点,即“在心为志,发言为诗”,那么“志”就必然能体现诗作者的意愿。
B. 仪式状态下,“志”是属于整个仪式的,超出了仪式参与者的意志,因此不能仅以仪式参与者的意愿来涵括它。
C. 将“诗言志”理解为“《诗》言志”,虽然有利于了解《诗》使用的具体情形,但不利于诗歌基本功能的体现。
D.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诗经·鹿鸣》)若在早期仪典中被借用,可能与宴饮仪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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