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分析(十二)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材料一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材料二 监察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组成部分,构建了系统、规范、健康和常态化的监察体系,涵盖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以及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为监察工作建章立制,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发展,同时极大地增强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并在反腐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监察法。
材料三 监察法的制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这样的监督制度是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理论与实践相关联的重大创制性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是加强党的领导、符合国情党情的监督制度,是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的监督制度,是适合中华文化、符合实践要求的监督制度,是政治属性鲜明、符合我国监察权性质的制度。
材料四 为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国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应接受人大的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多方面对监察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规范,保证了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考法突破】
1.经济生活角度
【命题方向】以经济依据类题型考查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依据
【模拟设问】结合材料一,运用经济知识分析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依据。
【答题要素】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树立科学发展观
【规范解答】(1)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当腐败现象渗透到商业领域,往往使市场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2)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对于金钱,要取之有道、用之有益、用之有度。腐败分子往往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陷入了拜金主义的泥潭。反腐倡廉必须让政府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金钱观。(3)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有优良作风。腐败分子大多生活奢侈,往往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因此,反腐倡廉必须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把艰苦奋斗作为一种精神财富。(4)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容易诱发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从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实施监察法是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的表现。(5)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把反腐败斗争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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