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人社〔2010〕34号
关于湛江市2010年招考公务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4号)的规定,我市设立考点,负责湛江市区域招考单位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严格执行考试录用有关规定,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考录公务员。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1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08年、2009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09年底或2010年初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公务员,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非湛江常住户口(生源)的省内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18至35周岁(1974年3月3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须具备规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累计2周年(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以上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年龄可放宽2岁,但不得超过35周岁。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5年以来全省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现役军人,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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