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据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和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需通过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单独组织实施的体能测试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分别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试的项目和标准分别按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其他机关(单位)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公示和录用 各招录单位根据考试综合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网上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拟录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现工作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逾期不再受理举报。为维护报考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
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和部分市县乡镇机关实行不确定职位统一招考,录用审批时将按拟录用人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录用职位,具体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有关说明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两年”是指截至2010年3月31日,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年。
(二)18周岁至35周岁是指在1974年4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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