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和考察 (一)总成绩计算方式。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总成绩=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二)体检。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视力和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要求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视力和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其他公务员的体检(视力和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
体检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积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三)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考单位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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