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2010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的通知》(组通字[2010]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0]35号)精神,现将湖北省2010年选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划选聘数量
2010年我省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2052名。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分配计划见附表一),根据毕业生定向应聘和到岗情况,省委组织部以市(州)为单位统筹调剂,争取应聘尽聘。
二、选聘对象和条件
30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和2009年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下同),非中共党员的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也可报名应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文化功底扎实,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精神。(4)身心健康。
参加“三支一扶”活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须由服务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
三、选聘工作原则
选聘工作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合理安排、保障待遇的原则。
经笔试进入考察(面试)范围的,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选聘。
已入围选聘人员主动放弃应聘,或已选聘人员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不到任的,取消选聘资格。空缺名额根据笔试成绩、考察、体检等情况,择优依次递补。选聘人员在合同签订2个月后自愿离任的,空缺名额不再增补。
四、选派去向和任职
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委组织部按照回原籍县(乡、村)和就近原则,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村。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选聘生,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驻村工作,选聘期间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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