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考试 1、笔试(6月26日)。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时间为6月26日。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考试地点在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考生按《准考证》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2、公布成绩(7月10日)。笔试成绩于7月10日在上述网站公布。由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选聘办),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按每个县(市、区)职位计划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组织考察人员。同时,划定各州市最低分数控制线,进入最低分数控制线内的人员在各县(市、区)拟聘岗位出现空缺且组织考察人员不足时,按顺序递补进行组织考察。
(三)组织考察
1、资格复审(7月15日前)。由各县(市、区)选聘办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党员证明或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户口册等原件。凡有关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或缺少相关材料者,视为填报虚假信息,按扰乱工作秩序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组织考察(7月15日至25日)。由各县(市、区)选聘办对进入考察的人员进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主要采取面谈、查阅档案、函调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考察重点了解高校毕业生的理想信念、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学习实践能力等基本素质。特别要考察高校毕业生对选聘到村任职有关工作的认识理解、思想准备及将来打算等情况。
3、提出拟聘人选(7月30日前)。各县(市、区)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按每个选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方案报州市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在组织考察过程中放弃选聘导致拟聘职位空缺时,按本县(市、区)、州市、全省的顺序,在具有组织考察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调剂。
(四)体检、公示
1、体检(7月30日至8月10日)。拟聘人选经州市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后,由县(市、区)选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凭其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报县(市、区)选聘办,免除体检费用。
2、公示(8月10日至20日)。体检合格的拟聘人选,由省选聘办在上述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各州市、县(市、区)辖区范围公示。
因体检、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在该选聘职位组织考察人员中按组织考察综合情况顺序递补;递补人员在本州市、县(市、区)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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