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检察业务部门科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各级法院及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加10分。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疆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加5分。(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0年6月30日。)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职位代码为2001-2314)的加5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只能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4、笔试试卷命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笔试语种:维吾尔文字试卷使用维吾尔语答题,汉文试卷使用汉语答题。
6、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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